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辽0811民初1701号
原告:韩某1,女,201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韩某2,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与被告韩某2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韩某1。2019年7月17日,李某与被告韩某2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主要约定:婚生女韩某1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于每月24日前给付。现被告韩某2尚欠原告韩某12021年4月至6月抚养费3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李某与被告韩某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韩某1由母亲李某抚养,被告韩某2每月24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李某抚养韩某1至今,被告韩某2未按照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故原告韩某1诉告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2给付原告韩某1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珊珊
人民陪审员于雁
人民陪审员陈宏尧
书记员孙贺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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