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80字数 719阅读模式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辽0191民初3376号

原告:王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鲁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09年,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由沈阳胜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首付款59984元,贷款13万元。双方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9月30日在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商业贷款购房一处,男女双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房屋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女方所有。离婚后,所欠房屋贷款全部由女方偿还,还完为止,与男方无关。”离婚后,原告自行偿还房屋贷款,并于2019年4月2日结清房屋贷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就共有房屋做出处理,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离婚后按协议约定自行偿还贷款并已结清贷款,因此原告向本院主张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主张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被告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上述第一项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孙丽艳
书记员任行

2021-07-2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