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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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1002民初1941号

原告:韩某1,男,回族,1960年5月5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采霞,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尹某,女,回族,1960年7月1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1与被告尹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韩某2,婚生子已成年。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韩某1提供的户口本、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与被告尹某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韩某1与被告尹某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多年,感情基础深厚。原告韩某1虽要求离婚,但被告尹某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韩某1与被告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丹
人民陪审员姚鸿鹏
人民陪审员张迎接
书记员黄之晨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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