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山东周氏赤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福地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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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24民初1433号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吉贞,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周氏赤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周脉池,经理。
被告:山东福地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本院查明:2020年6月20日,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周氏赤金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周氏赤金公司的阿胶酒、玫花情等产品,总计货款60万元。原告须勤勉敬业守约销售,周氏赤金公司按照销售奖励细则给与原告销售奖励。具体《销售奖励细则》见附件,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具体奖励为:原告采购本合同约定酒品金额达(不含税)100万元,奖励一个购买不高于前述金额70%的汽车的资格,购买方式为贷款(三年分期)。该汽车的首付款、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均由周氏赤金公司承担,双方确认费用明细后,由周氏赤金公司将款项汇至原告账户。原告购买并实际控制小轿车后应按周氏赤金公司要求的广告内容喷印车身广告,车身广告展示情况由周氏赤金每月审核,当月审核合格的,由周氏赤金公司承担该车当月的汽车贷款,周氏赤金公司于每月汽车贷款的还款日前2天,将款项汇至原告账户;经周氏赤金公司当月审核不合格的,周氏赤金公司不给予原告当月该项奖励;次月审核合格的,周氏赤金公司承担当月的汽车贷款。(汽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汽车贷款协议需向原告备案)特殊约定:原告签订本合同之后,须展开推广周氏赤金公司线上商城中同种商品的工作,周氏赤金公司承诺替原告承担前3个月的汽车贷款,在第四个月末,原告推广成果达到不少于1000单的线上订单量后,周氏赤金公司承诺替原告承担第4个月的汽车贷款,自第5个月起,每月达成的订单量需递增30%,以此类推直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
2021年1月18日,被告周氏赤金公司向原告孟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欠孟某某退货款玖拾万零千零百零拾零元整。(?:900000),预计在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特立此据,此单作为法律依据。欠款人:山东周氏赤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
2021年2月3日,被告周氏赤金公司与原告及魏某某签订《江苏市场销售人员退货处理协议》,主要内容为:“由于赤金商城近期市场萎靡,导致货物大量积压无法卖出,同时部分销售人员急需资金生活,介于此情况,双方协商,公司拿出30万现金,30万酒水,同时1个月内配备100个闻闻账号(可产值78万,每个账号配5个股权,以闻闻链商制度为准)让销售人员过个好年,后期再陆续补助30万现金,自此结清所有销售人员欠款账目。协议签订后江苏市场各代理商保障自己及下属销售人员尤其是魏某某等人不再出现拨打12345110等投诉举报电话,如再由此类事件发生,销售方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意后签字,以书面形式将原件邮递到公司。”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清偿。被告周氏赤金公司欠原告孟某某退货款90万元,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周氏赤金公司应予以偿还。
对于被告周氏赤金公司主张的已于2021年2月3日提前给与答辩人30万元退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周氏赤金公司签订的《江苏市场销售人员退货处理协议》,该30万并不是给原告退款,且原告亦提供证据证实将上述30万中的部分款项支付给其下级代理商,故对被告周氏赤金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周氏赤金公司主张的在2021年1月10号之前已经把所有货物全部发给原告,但原告并未退回一瓶酒水,不退货是不退款的。原告主张只是收到了一部分货物,具体货物有的收货人是写的我的名字,但其实是发给部分的散户,是原告下级代理。下级代理把钱直接打给周氏赤金公司,原告有个工作室,货物都统一送到工作室,我再分发给下级代理商。周氏赤金公司也不是全部将货物发到原告处,下级代理也可以直接收货。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发货记录,并没有本案原告签章确认收到货物的相应记载,且收货地址数量较多,若仅为原告一人收货,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周氏赤金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福地龙泉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福地龙泉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周氏赤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某货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孟某某对被告山东福地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山东周氏赤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淑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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