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韩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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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扶养费纠纷(2021)辽01民终9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女,锡伯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黄丹宁,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德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关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庭审中原、被告称2016年9月原告患有脑干出血并入住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出院后原告不能自理,2017年11月,原告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另查,原告庭审中自认其现每月享受劳保1055元,补助600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夫妻生活多年,并育有一个女儿,被告应充分体谅原告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在对方最需要帮助和照顾的时候,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亲情的角度都应该帮助对方。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扶养费,予以支持。关于扶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尚有子女应履行抚养义务、被告收入状况以及原告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的数额5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至今医药费12万元的诉求,原告称该期间的医药费来源于水滴筹、爱心筹、朋友捐助、借款、原告母亲支付以及该期间医药费被告母亲出资1万元,根据原告的陈述,上述医药费费用除去水滴筹、爱心筹、朋友捐助方式支付后,按原告陈述,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原告以向案外人借款的方式实际消费或由原、被告方母亲支出,故上述所借费用应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相关债权人起诉后处理或原告、被告将来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产生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关某扶养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各项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尚有子女应履行抚养义务、收入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每月扶养费的数额500元,并无明显不当。对于上诉人要求自2017年5月至今医药费12万元的主张,上诉人称该期间的医药费来源于水滴筹、爱心筹、朋友捐助、借款、其母亲支付、向案外人借款等。被上诉人称向社会和亲友筹款已经达到近15万元,足够各项费用支出,且被上诉人和其亲友也提供了大量帮助,尽到了相关义务。因该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且账目存在不清之处,故上诉人要求分担该笔医疗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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