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鲁0503民初1607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王某,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王某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御景美郡(原华凯景苑)小区3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含3幢1单元10号储藏室)。2020年2月13日,刘某、王某在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约定: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御景美郡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屋归男方所有。2021年2月19日,王某出具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主要内容为,王某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拥有的产权。
本院认为,刘某、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部分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刘某诉请确认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御景美郡(原华凯景苑)小区3幢1单元401号(含3幢1单元10号储藏室)归其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御景美郡(原华凯景苑)小区3幢1单元401号(含3幢1单元10号储藏室)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志红
法官助理谢山山
书记员贾亚茹
2021-07-2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