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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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1202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姜慧,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席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明,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被盗鱼照片及称重照片,行政处罚材料,收缴物品清单,铁南分局情况说明,老官台分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委托书,协议书及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马某2、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席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席某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席某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全额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云生
书记员汪妍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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