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5民再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审被告:李某,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遥海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为共同债务人。
上诉人芦某以张某与李凤华共同生活和做生意、李凤华借钱时张某都在场,张某在借据上签有“家属李凤国”字样并按有手印为由,认为张某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实际使用案涉借款,且张某与李风华不存在夫妻关系,故认定张某为共同债务人欠妥,芦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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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丽梓
审判员张路
审判员谢添禛
书记员谭玉立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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