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82字数 921阅读模式

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鲁1083民初2267号

原告:张某,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王某,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自2019年11月份开始分居。2020年1月7日,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鲁108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翻新差价款、保险款、财产差价款共计14685元;三、冰柜两个、空调一个、橱柜一个、衣柜两个归王某所有,净水器一个、太阳能一个、灶具一个、油烟机一个归张某所有;四、欠宋桂晓2000元,由张某负责偿还;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0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金并未进行分割。王某养老保险金账户显示:2019年12月10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1月9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2月8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3月9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4月20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5月20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6月19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7月17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236.91元、2020年7月29日发放养老保险金672元、2020年8月19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332.91元、2020年9月18日发放养老保险金1332.91元。上述养老金合计为13473.1元。被告收到2019年度取暖费1700元。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及取暖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及取暖费已经花费,并且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原告主张分割上述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7586.55元【(13473.1元+1700元)/2】。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758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昱倩
书记员张丽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2021-07-2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