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锦与戴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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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323民初4604号

原告:魏某锦,女,199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戴某乐,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3。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戴某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用钱,于2020年6月多次向原告魏某锦借款共计12000元,在还款3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魏某锦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并协商分期还款,于每月14号还款戴某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500元,至今尚欠85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某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某锦欠款人民币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某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自卫
法官助理金如雪
书记员张楠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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