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冀0606民初4734号
原告:赵某1,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平,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赵某2,女,194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赵某3,女,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寿林,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1、被告赵某2、赵某3为姐妹关系。1960年1月原、被告的父亲赵金堂去世,2003年6月原、被告的母亲王瑞霞去世。王瑞霞生前留有保定市莲池区16-2-101室住房一套,王瑞霞去世后由其女儿赵某1一家居住。2021年3月14日,赵某3曾书写“次房归赵某1妹的产权所有”。现原告赵某1起诉赵某2、赵某3,要求涉案房屋为原告赵某1所有,被告赵某2、赵某3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瑞霞于2003年去世,遗留有保定市莲池区16-2-101室住房一套。被继承人王瑞霞有三个法定继承人,分别为赵某1、赵某3、赵某2,因王瑞霞生前并未立遗嘱,故该涉案房屋应由赵某1、赵某3、赵某2共同继承。赵某1称,原被告三人已经就该房屋进行了分配,该房屋由原告所有。但原告赵某1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虽赵某3曾书写“次房归赵某1妹的产权所有”,但赵某3当庭否认,且赵某2也未曾在证明上签字,故本院对此证明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霍霞
书记员王珊
2021-07-2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