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14民特653号
申请人:王某1,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薄某,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代理人:王某2(薄某之夫),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薄某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王某1为二人之女。薄某的父母已死亡。薄某平日表现为浑身舞蹈样动作,爱发脾气,自言自语,智商变低,说话不清,无法正常与人交流,时有大小便失禁,经医院诊断为舞蹈病和精神障碍。诉讼中,依据王某1的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薄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21年7月2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薄某目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1预交了鉴定费4650元,并表示自行承担该费用。王某2在秦皇岛独自居住,其身体状况无法照顾薄某,同意王某1担任薄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薄某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薄某现与其女王某1一起生活,王某1表示其愿意作为薄某的监护人,并代理其从事各项民事活动,薄某的配偶王某2也同意王某1担任薄某的监护人,故王某1要求宣告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1作为薄某的监护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1为薄某的监护人。
鉴定费4650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赵桂贤
2021-07-2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