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吉029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市丰满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确系积极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清涛
书记员宫丞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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