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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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2269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以5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元,由被告承担4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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