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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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426民初1363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经人介绍被告找到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贷款,承诺还清贷款后再向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将该款还清,被告为此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清期限,约定利息1500元每月,事后被告一直以各自理由不偿还借款,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21年6月25日偿还5000元,下欠45,000元至今未偿还。
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某诉请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4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虽然约定利息1500元每月,但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本金45,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君辉
法官助理蒋东
书记员周城志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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