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9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宙、郭凇,辽宁大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徐某2于××××年××月××日出生,婚生女徐某3于××××年××月××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因双方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婚生子女现与原告生活,故归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0元。被告每周可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被告主张房屋补偿款一节,因该房产(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据被告称在原告弟弟张某2名下,对该房屋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被告主张分割共同债务一节,因涉及案外人且原告不予认可,故不予处理,可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二、婚生子徐某2(××××年××月××日出生)、婚生女徐某3(××××年××月××日出生)归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徐某1从2021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徐某1每周可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主张分割案外人张某2名下房屋的问题,因该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因经营公司而产生的债务问题,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涉及到案外人,一审法院未予处理,亦无不当,可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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