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527民初2896号
原告:尹某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陈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尹某某借款18000元,并于向原告尹某某书写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尹某某现金壹万捌仟元,借款人陈某”上述借条附有被告陈某身份证号。另查明,被告陈某未举证证明已经归还上述借款18000元。以上查明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结合本案,原告尹某某可以证明其与被告陈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成立,原告尹某某对被告陈某有主张归还借款的权利。由于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原告尹某某借款18000元,故被告陈某应当履行归还借款18000元的义务。同时由于本案符合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某某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尹某某已经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卓珂
书记员黄娅雯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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