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杜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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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辽13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何明明,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1,女,200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被告兰某1母亲),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2,女,201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被告兰某2母亲),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英立、邓乃屏,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举示融资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兰超于2018年11月1日与原告及案外人李岩、沈树波、李宝芹签订融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刘某向其出资5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兰超于2019年11月22日偿还4,000元,2020年6月28日偿还3,000元,还剩4.3万元未偿还。被告杜鹃与兰超系夫妻关系,被告兰某1、兰某2系被告杜鹃与兰超的婚生子女,被告苏亚珍系兰超母亲。兰超于2020年8月1日去世。现原告要求被告杜鹃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偿还其借款及利息万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兰某1、兰某2、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兰超遗产的继承。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兰超欠款的事实,兰超应承担还款义务。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证据不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兰超和杜鹃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杜鹃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偿还其欠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杜鹃、兰某1、兰某2、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兰超去世未留有遗嘱,四被告作为兰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兰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所欠合法债务的义务,但四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兰超遗产,故四被告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兰超生前所负债务仍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四被告对兰超的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四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因原告与兰超未明确约定欠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诉讼请求的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可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鹃、兰某1、兰某2、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兰超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原告刘某清偿兰超拖欠原告刘某的借款本金43,000元并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本院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并负有对兰超的遗产妥善保管义务;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兰超的遗产予以负担。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质证、认证后,认定兰超生前承诺返还上诉人刘某投资款50,000元的事实存在。在遗产继承人杜某、兰某2、兰某1、苏某均表示声明放弃兰超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遗产继承人杜某、兰某2、兰某1、苏某在兰超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借款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审查,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兰超与上诉人刘某之间系借款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利息约定,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刘某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并无不当;二是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于兰超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刘某对此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上诉人刘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云龙
审判员姜锋
审判员袁莉
书记员杨焜
(法官助理代)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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