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李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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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辽0726民特9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被申请人李某母亲。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代理人:孙某某1,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系被申请人李某舅舅。

一、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某某为李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立新
法官助理王铮
书记员张名扬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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