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0225民初4381号
原告:肖某,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农历12月29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正帅,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晶晶,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李**蒙,现该三子女均已长大成人。被告于2021年2月份以其自己的名字首付10万元按揭购买大众迈腾牌豫BF02666小汽车一辆。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兰考县闫楼乡闫北村六组建造三间三层楼房一处,对此上述共同财产原告当庭自愿放弃。2020年4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依法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被告当庭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且双方长期分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分居满一年且均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放弃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的楼房三间三层及以被告名义购买的大众迈腾牌豫BF02666小汽车一辆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分割共同债务20000元的辩称意见,原告当庭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兰考县闫楼乡闫北村六组建造的三间三层楼房一处及以被告李某名义购买的大众迈腾牌豫BF02666小汽车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逯建伟
书记员刘文杰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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