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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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23民初192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刘子畅,2020年4月22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21年6月15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婚后应当互敬互爱,携手共同生活。原告虽然第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对其主张仍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书华
书记员乔莉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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