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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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辽0106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曾于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芳,系辽宁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21年1月24日8时5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电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二街23号附近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隋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被害人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2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沈阳市铁西区醉酒驾驶无牌照电动四轮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单、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捕现场及抽血现场监控视频;抓捕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曾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同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满
人民陪审员于芳
人民陪审员荆姣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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