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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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6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沈阳拜尔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07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因盗窃罪,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行犯罪,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雪梅
书记员王妍琪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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