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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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106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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