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刘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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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辽13民终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201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被上诉人父亲),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父亲刘某2与被告郝某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1。2016年5月11日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父亲刘某2与被告郝某离婚,原告刘某1归其父亲刘某2抚养,被告郝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现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刘某1现上小学,被告给付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维持生活和学习需要,现请求每月增加至抚养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父亲与被告虽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并且现原告正值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逐年增加,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需要,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3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三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1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刘某1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郝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上小学,考虑到学习费用增加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为了被上诉人更好的成长,应适当增加被上诉人的抚养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每月给付被上诉人1000月抚养费是合理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郝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春义
审判员王淑华
审判员李凯
书记员吕若琪
(法官助理代)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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