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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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20156号

原告:施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的《借条》复印件显示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到9200元,约定于2020年5月10日归还本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5%计付逾期利息;原告因维护权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合计9200元。
庭审中原告称:1、起诉前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起诉后被告又于2021年7月19日偿还本金2000元,因此本案借款本金尚欠5700元;2、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当时出借涉案款项时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因被告一直逾期未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20年补签了一张《借条》;因被告一直拒绝见面,该《借条》系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原告,故原告未有《借条》原件。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00元有《借条》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及反驳,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元。关于逾期利息,《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元5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否则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该利息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仅支持以5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施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70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施某某支付利息(利息以5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施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径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隋戎
书记员全柳茵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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