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吉029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娄某饮酒后驾驶吉BQ20XX号小型轿车沿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景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嗣后于21时5分接受血液样本采集,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8mg/100ml,系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录像,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工作纪实、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证人车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又鉴于其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委托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斌
书记员李云庆
2021-07-2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