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云0630民初457号
原告:李某,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水富市。
被告:陈某1,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水富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于2014年8月1日在原水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2。2021年6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同年6月16日,因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水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30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21)云0630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且已共同生活多年,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本案中李某并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李某要求与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方芳
书记员詹芸荔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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