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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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303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洪伟,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8月末,被告人宋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家中趁其女朋友白某2不在家时将白某2放在桌子上的钥匙拿走。随后宋某某拿着钥匙来到鞍山市铁西区被害人白某1(白某2父亲)家并用钥匙打开房门。宋某某进入到卧室内将大衣柜中的首饰盒打开并盗窃一个金手镯和两枚金戒指,共50克。宋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将盗窃来的一个金手镯和两枚金戒指卖给王某1,获利19000元。
2、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宋某某趁女友白某2不在家时,再次拿着白某2放在家中的钥匙来到鞍山市铁西区白某1家中。宋某某进入卧室后在大衣柜内翻出保险柜钥匙并用钥匙将保险柜打开,宋某某盗窃保险柜内的一条金项链,共120克。2020年9月22日,宋某某将盗窃来的一条金项链卖给王某1,获利39780元。
宋某某两次到白某1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一个金手镯,两枚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销赃获利58780元。
2021年1月7日,部分涉案金首饰(已被熔成金块,20.19克)被追回。1月15日,经辽宁雅鉴珠宝玉器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追赃回来的被熔黄金金块评估,评估结果为金块质量20.136克,价格为8270元。
2021年2月4日,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宋某某盗窃案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熔黄金金块重量为20.136克,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270元。其他涉案物品由于实物灭失,无发票,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故不予价格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搜查证、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白某2、王某1、徐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白某1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赵洪伟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赵洪伟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因被告人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情况,仅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高朋安
人民陪审员袁秋连
人民陪审员高杨
法官助理陈爽
书记员畅诚蕊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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