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刘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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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8294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信丰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信丰县。
被告:温某某,女,汉族,住址江西省信丰县。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刘某某、温某某对判项一、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温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6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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