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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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0225民初4820号

原告:王某,女,199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柴某1,男,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月26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柴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21年7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于2020年6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彼此多为对方及孩子的生活考虑,注意经营家庭关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逯建伟
书记员刘文杰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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