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与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1,020字数 791阅读模式

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定继承纠纷(2021)冀0682民初1252号

原告:芦某,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系原告之妻),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佩(系被告之女),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伊,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卢热闹是原、被告的叔叔。卢热闹和妻子田小排没有生育子女,1969年后原告曾和卢热闹夫妻共同生活,17岁时原告离家去宁夏工作生活,后将户口迁走,卢热闹夫妻一直在村里居住生活。2007、2010年卢热闹夫妻先后死亡,无遗嘱,丧事由被告处理。卢热闹夫妻生前有北房4间,位于定州市北城区。以被告为户主包括卢热闹夫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承包了定州市北城区耕地,2020年以被告为户主的耕地被国家征用。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的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当家庭成员死亡或增加时,对家庭的承包经营权没有影响。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土地赔偿款57.6万元属于现有承包地家庭所有成员,而不属于卢热闹夫妻遗产,原告要求继承卢热闹夫妻的土地赔偿款57.6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占有卢热闹夫妻死亡的遗产(北房4间),未构成对其行使继承权的妨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芦某的诉讼请求。
案受理费1006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国辉
审判员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陈彦红
书记员曹芳荣

2021-07-2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