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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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1)鲁0103民初6473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秀,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望岳路7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刘某购买被告开发的绿地南北康B12地块1号楼1单元2201室房产一处,房屋建筑面积113.18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总价款为2365349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绿地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4.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该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确定的交房时间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即该房屋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向乙方发出房屋交付通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交付日期,为该房屋所在楼栋待交付商品房开始交付的起算日期,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1)则乙方给予甲方60日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宽展期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自本合同约定的宽展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止,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条与本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款的约定为准。
原告刘某(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绿地新里城车位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认购绿地新里城项目B12地块1号楼1-140号地下停车位,双方就车位认购价格、定金及车位协议的签订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后,刘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但截至本案开庭时,被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尚未向原告交房。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另提交《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据一份,自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绿地南北康B12地块1-1-208室地下室一处,但未提交关于该地下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为绿地康鲁置业公司的具体交付住宅房屋时间约定了60天的宽限期。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明显侵害购房者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故绿地康鲁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住宅房屋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应自60日宽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关于宽限期后的61日至90日之间的30日,一方面,《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八款第二项并未对该30日应否承担违约金进行约定。纵观《补充协议》第八款整款内容,第一项主要约定的系不承担责任的60日宽限期,第二项主要约定的系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从整个第八款内容来理解,应自60日宽限期届满之后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八款第二项在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时,绿地康鲁置业公司故意未对30天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绿地康鲁置业公司亦不能对该30天免责。综上,绿地康鲁置业公司应自60日宽限期届满后即2020年9月28日起开始承担逾期交付住宅房屋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八款第二项未对宽限期届满后30日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约定,应当参照该条款中约定的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目前仅主张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共计30天的逾期交付住宅房屋违约金,剩余违约金在本案中未一并主张,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共计30天的逾期交付住宅房屋违约金7096.05元(2365349元÷10000*30天)。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储藏室及车位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交储藏室买卖合同及车位购买协议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目前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储藏室及车位的交付标准及交付日期,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期间内的逾期交付储藏室及车位违约金,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的逾期交付住宅房屋违约金7096.0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鹏飞
书记员殷玉玺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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