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2021)辽0104民初9473号
原告:关某。
法定代理人:关大勇。
被告:沈阳巨人印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服务费,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健身场所和相应的健身服务,因被告停止营业造成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健身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健身合同;
二、被告沈阳巨人印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某健身服务费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巨人印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肖立忠
审判员吴晓晶
审判员王岩妍
书记员孙玲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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