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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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鲁0124民初135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汪某某常年在平阴承揽装修工程,原告王某某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陆续支付劳务费,对于尚欠原告具体数额,被告主张为4万多点,原告同意按4万元进行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被告汪某某提供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万元,被告应予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19日)起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70元,由被告汪某某承担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淑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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