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粤0307民初19942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年中奖和年终奖的约定,年中奖和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效益状况等因素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被告提交的《人才公司党支部第2021次、2104次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了年中奖的考核发放为人才、优才公司2020年6月30日在职在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是2020年12月31日在职在册的员工,原告也确认年终奖的发放需结合年度表现及年度考核进行发放。原告辩称其对纪要内容并不知晓,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只显示2019年工资和奖金发放详情,不具有普遍性。故本院认为双方已于2020年6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符合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发放2020年年中奖和年终奖的条件,原告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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