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酒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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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8034号

原告:广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某某酒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酒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1560元、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水电费464.3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酒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物业管理费自应交费当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水电费464.3元自2018年5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某某酒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保证金4624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9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酒艺有限公司负担567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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