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07字数 646阅读模式

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湘1022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七百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罚金六千七百元(罚金已由行政罚款折抵)。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杨双喜
人民陪审员邝雯漪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2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