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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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4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居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监视居住。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无异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82.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充分,量刑建议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丽娜
书记员郭雅楠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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