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与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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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甘1121刑初52号

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陇西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取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户双红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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