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06字数 271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7071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2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