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7071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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