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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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晋0824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稷山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赞毅
法官助理任星
书记员任晓鹏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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