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民与陈某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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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021)京0114民特45号

申请人:刘学民,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代理人:陈燕英(陈某之父),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经审理查明:陈某,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陈某现无配偶,未生育子女。刘学民系陈某之母,陈燕英系陈某之父。2009年陈某被认定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陈某自出生至今一直与刘学民、陈燕英共同生活,并由二人照顾。2020年10月刘学民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同述称。审理中,刘学民申请对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事项进行鉴定。2021年7月13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21]精神病鉴字第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刘学民、陈燕英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均表示同意作为陈某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刘学民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一卡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刘学民作为陈某的母亲,享有上述权利,审理中,陈某经鉴定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刘学民申请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等。经查,陈某未婚,无子女,陈燕英和刘学民作为陈某的父母,二人均表示同意作为陈某的监护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学民、陈燕英为陈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保清
书记员刘婷婷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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