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922民初1803号
原告:赵某,男,193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193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21年6月2日赵某摔倒后,徐某回家居住。现赵某年事已高,需人照料。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被告徐某均系老年再婚。目的是老有所伴,生活中相互照顾、陪伴。现双方均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困难,需子女帮助。双方均有各自子女,由各自子女照顾更为方便。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已无实际意义,赵某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国志
书记员董超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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