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1、崔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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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定继承纠纷(2021)鲁1003民初3924号

原告:崔某1,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崔某2,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崔某2承认崔某1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房屋正房四间、厢房一间、院子的二分之一由崔某1继承所有;倒房四间、厢房两间、院子的二分之一由崔某2继承所有。崔某2协助崔某1将案涉房屋正房四间、厢房一间、院子的二分之一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崔某1名下。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崔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波
法官助理张璐
书记员马小倩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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