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15民初3245号
原告:贾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王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加强彼此沟通与联系,双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感情。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震平
书记员刘晶哲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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