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29字数 482阅读模式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开设赌场罪(2021)沪0116刑初7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区朱泾镇长浜村新范9组7088号,住本区朱泾镇。
辩护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退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纪红
书记员黄肇强

2021-07-2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