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粤0105刑初78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小宁、陈楚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21时50分,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与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澎
书记员伍诗琪
冯志焕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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