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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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1)辽0111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抓获,4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庸,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7日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英驰
书记员董晓滢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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