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53字数 524阅读模式

砀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皖132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9日被砀山县xxx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宜彬,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超
人民陪审员马琦亚
人民陪审员侯幸
书记员刘帅帅

2021-07-2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